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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的精神》读后感

旌旗读后感发表于2020-10-18 09:03:32归属于读书笔记本文已影响手机版

《普通法的精神》读后感

《普通法的精神》一书是西方法社会学派的创始人庞德20世纪30年代的著述,其所倡导的法社会学的观点已不再是时代的新宠,然而庞德对普通法精神的精辟阐释证明了一个基本的原理:一个时代的法律精神是这个时代一切社会制度的价值基础,任何法律制度一旦权威性地形成之后,人们必须以宗教式的虔诚去捍卫它,任何非正统形式的否定、修改、曲解法律的行为和动议都是对社会正义的直接危害。笔者将本书做以全景式的展开,以展现普通法精神的全貌及作者的论证过程,接着简要谈一谈笔者对本书最深刻的感受。

全书共分为八章:封建因素、清教主义与法律、司法权与王权、英国人的权利和人类的权利、拓荒者与法律、19世纪的法哲学、司法经验主义、法律理性。作者通过对美国普通法形成发展过程的分析,从多个维度向我们深入阐释了普通法的精神。

庞德开篇便指出普通法这一英美法律传统的活力和坚韧顽强,提出尽管它主要是一种司法和法学思想的模式,一种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而非许多一成不变的具体规定,但它总是成功地按照自己的原则铸造出种种的规定并总是成功地捍卫着自己的原则。并且它还能接受吸收在其之外发展起来的各种学说和规则。同时作者也提及了法律社会化所带来的危机。在作者看来,普通法这一法律传统兼具两种特征,一种是极端个人主义的特征,另一方面,它又有相反倾向的特征。美国普通法形成得益于七个主要因素:日耳曼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最初基础;封建法;清教主义;17世纪法院与王权之争;18世纪的政治思想;19世纪上半叶美国拓荒和农业社会背景;美国法院改造英国普通法时流行的关于正义、法律与国家的哲学思想。这七个主要因素也是本书着重论述的部分。

首先日耳曼法,庞德指出日耳曼法是美国法律的基础,是19世纪美国法官们制定的、控制着生活的法律所依据的素材,代表着法律发展的阶段,即严格法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即是个人主义。严格法实施许多严酷规则的出发点是:当事人必须承受自己的愚笨所产生的后果。通过与罗马法的比较,作者论证普通法的法律中心的观念是关系,认为代理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权力、权利、责任和义务不是因当事人意愿所致,而是为这种关系所附带和包含。关系及其法律后果的观念贯穿英美法的每一方面。作者举例说明最早的类推形式仍然在今日的法律中存在,法院通过对一种虚构的同一权利上相互关系的拟制来证明结果的合法。而公法领域,也是围绕着同样的关系的观念而建立。最后作者提出以关系的概念处理法律问题,是根据封建保有权附属的权利义务关系类推而来的典型的普通法模式。

在谈到清教主义与法律时,庞德指出根深蒂固的清教主义,是形成普通法精神的一个重要因素,且似乎在美国法律思想的形成时期格外强化了个人主义者的观念。而要理解普通法的精神,就必须考虑到中产阶级解放的特殊阶段和信教的特殊发展阶段,此二者是促使个人主义勃兴的重要因素。清教一直坚持的一个基本主张是个人行为的“理性诚实的自愿契约”学说,其把个人良知和个人判断置于首位。没有官方权威可以合法地强制它们,但每个人必须承受并遵守他们自己选择的后果。如此一来,个人主义的概念便形成了,另一结果是把每一件事都理解为道德问题并使之成为法律问题,道德与法律原则都以法律的方式来适用。清教个人主义在实践中对司法起到了深刻的影响,如对立法抱有偏见、坚定信奉制定法、侵权法中令人难以接受的雇工伤害的风险承担和共同过失学说、刑法中的报应理论、对治安法官的戒备等等。庞德认为普通法的法律制度需要淡化清教带来的个人主义色彩,不能让清教使得最大限度的个人自主和最少限度的压制成为目的,否则与时代的精神和现代工业社会的利益格格不入。

司法权与王权的斗争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1612年11月10日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召开的“星期日上午会议”中法官柯克有着一个重要立论即“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上帝和法律”;1787年罗得岛州议会因为陪审制度是由州的宪法所确定,认为法官不得未经陪审团参与审理就将公民送进监狱;20世纪罢免运动兴起要求法官向主权人述职。这些历史事件使得“遵循判例原则”、“法律至上原则”、“陪审团审判原则”成为盎格鲁——美利坚法系三大富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历经16世纪、17世纪的法庭与王权之争后,法律至上原则最终得以确立。其中,重要的法律至上原则是伴随着中世纪世俗与宗教司法管辖权的分野观念,以及世俗权力对宗教事务范畴的完全无能而产生,使得在所有国家和一切权力领域存在一个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即世俗权力与宗教权力的分离。法律至上原则在与行政绝对主义斗争胜利之后,它的适用范围大大拓展,成为限制一切统治权力,而不依赖于现实的法律存在的最明确的原则,同时个人主义成为法律至上原则的精神,普通法及普通法法院的存在与设置的目的是为保护个体利益,防止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强权的违法侵害。最后作者提出坚信法律至上原则永不磨灭,美国法所拥有的法律既反映民众意志,又适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自然权利、正义、公平、效益观念成为衡量一切规范、原则和标准的尺度,而非强制观念和统治者意念。

在第四章,作者谈及英国人的权利和人类的权利,首先回顾了法观念的演变过程。接着提出法律制度实现终极目的的三种方式,其一,确认个人、公共和社会利益;其二,对这些应为法律确认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利益进行限制;其三,对法律已经确认和进行限制的利益进行充分的保护。这些给普通法传统带来两个结果,第一个是赋予了普通法的终极主义思想以新的内涵因而使之得以流行,第二个则是强化了个人主义。有三个原因激起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院、法律及宪法之间剧烈的冲突:视法院为抵制国家与社会侵害、保护个人自然权利的观点;视法律为宣告个人自然权利的最终和最高规范体观念;视宪法为普通法原则的体现即就是自然法原则的体现。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全盘否定18世纪理论,这些理论中关于法律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和法律必须保护基本权益等方面的内容是应当接受的,应该在承认个人道德、社会生活的基础上强调社会利益。

谈及美国的拓荒者与法律时,作者介绍了拓荒者这一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指出美国19世纪法的精神打上了拓荒者精神的烙印,为了理解美国城市19世纪司法结构,必须先弄清19世纪上半叶拓荒者和乡村团体的组织结构以及司法审判存在的三个问题:是全盘接受英国普通法还是另辟蹊径建立适合美国的法律体系、建立司法审判分权制度以方便人们诉讼、为应对边区和拓荒者们中的犯罪,破除以宗教和道德规范惩戒罪犯的状况。独立战争后美国拓荒者对英国及其所有事物产生敌对态度,包括对科学性法律、普通法的敌对态度,于是殖民初期遗存下来的拓荒精神阻碍甚至歪曲了美国法律的科学性发展,此外,拓荒者对政府管理行为的反感也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美国人不愿依照法律规则处理案件以及追求整个司法机制的终极目的。因此美国法律体系形成阶段的主要问题就是要制定和适用法律规范,建立特定的法律体系以及制定出详尽的法律条文。拓荒者的影响在美国的法律和司法体制形成过程中体现得非常深刻,应该肯定拓荒者社区修改英格兰普通法来适合当时的情况,也要认识到给司法审判打下的很坏的烙印,并应当最终认识到:严谨和有序有助于司法业务顺利进行,而无序和松懈则有碍于司法业务。

19世纪的法哲学亦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作者介绍了这些法哲学理论,并介绍了法律演进的几大阶段,首先第一阶段获得社会和平有序观念,第二阶段的“严格法”,第三阶段的法律自由化阶段或称衡平法与自然法阶段,直到第四阶段成熟法阶段。之后介绍了代表18世纪的法学思潮的两个运动:纯粹法理学运动和融入政治思想和立法科学的思想,还有对普通法产生重要影响的19世纪五个法哲学流派:形而上学派、历史学派、功利学派、实证法学派、机械社会学派。最后作者指出需要反省19世纪的法学理论,吸取优点,克服不足。

在论及司法经验主义对普通法的影响时,作者回顾了司法经验主义应用的历史,讲述了普遍的虚构——注疏、衡平和自然法的应用,指出英美法进入了一个已经确立判例造法原则的新的发展时期。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普通法之遵照先例原则之所以取得成功,主要在于它糅合了确定性与进化力之双重功能,意味着讼事将依据从过去的司法经验中归纳出的原则来裁判,而不是按君主意志武断地确立规则推导出来的原理来裁判。作者列举了当代法律中的八个显著变化,认为这些变化体现在近代的伦理学、哲学和政治思想的精神之中。分别是:对财产使用的限制、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对财产处理权的限制、对债权人或受害的一方要求获得满意补偿的权利之限制、无过错责任思想复苏的趋势、司法判例中从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对个人伤害的补偿责任、对社会利益的考虑,接着指出不能要求法官领导这些转变,法官必须同法律主流保持同步而不是追踪法律的前哨,并提出走法律社会的道路。

在本书的最后一章,作者应用工程学解释了上一讲中所提到的当代美国法的八个动向,通过对上个世纪与今天的法律研究相对比,作者认为今天的法学家要求的是一种社会学的法律历史,并在最后指出坚持依据由办案审理中的司法经验发展成的具有理性的法律,并拒绝承担维护来自具体个别的正义义务。

《普通法的精神》一书展现了作者庞德的法哲学、社会法理学,令人印象深刻,尤其是作者关于清教主义与法律、司法权与王权斗争对普通法的影响、拓荒者与法律给笔者留下了深刻印象。作者运用社会学,历史学等多重角度理性而客观地考察当时宗教生态、司法权与王权近两个世纪的争执不休和特殊时期铸就的拓荒精神赋予法律的内涵,从而向大家展现出一副生动的普通法精神发展图景,及法与社会方方面面的关系,给我们分析法的精神提供一种重要进路。同时,作者保有古为今用的历史观,提出的兼顾个人利益与公共福利,对传统的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理性态度,都引人深思。正如前言所提到的那样,全书展现了庞德的乐观和信念:法律在不丧失其基本价值的同时,还能与时代一起前进。过去与现在不仅不可割裂,还能共同构筑一个美好的未来。

在颇受庞德关于普通法精神的深刻精彩的诠释感染的同时,笔者也不禁想到我们中国法精神的问题,和中文译序的一个重要发问:缺乏神圣法律精神统筹的法律制度在多元化的社会中能走多远?一个时代的法律精神是这个时代一切社会制度的价值基础,然而我们的制度正义和法律精神何在,来源何处,去往何方?该怎样铸就?铸就的过程中又会遇到怎样的阻力?“人情社会”人治传统的羁绊、顶层设计的漏洞、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与人们对法治日益增长的需求难匹配、权利救济渠道的不够尽善尽美、对非本土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观念的机械嫁接或异化,如此种种,都意味着铸就属于我们的法律精神的前路多艰,诚然,正如普通法的精神铸就也历经一个漫长艰辛过程一样,我们也应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坚定信念,稳扎稳打,从我们的传统和本土之外的法律精神中汲取有利的成分,淬炼并铸就我们的法律精神,构筑美好的法治未来。